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湖区果多果果切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阿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03MAD81DGW2R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南昌市西湖区西湖区丁公路39号2栋2单元1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3
(2025)赣0103民初17841号
劳动争议
郭*
西湖区果多果果切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西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从青云谱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农交易区一临时摊位上购进该批次水煮花生,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购进原料水煮花生2包(5斤/包),每包进货价30元,总计金额为60元。当事人未向商家索要水煮花生的票据、未索取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致使无法证明当事人是否明知所采购原料水煮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6年3月13日,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采购的水煮花生进行了抽检,于2026年3月27日出具了该批次青椒的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6-L18-SJ-0415),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水煮花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水煮花生于2026年4月1日送达检测报告前销售完毕,因当事人将该批次水煮花生通过美团平台以17.64元/斤进行销售完毕,销售总额为176.4元,故违法所得为116.4元。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在店门口张贴了召回通知,至今为止未收到消费者购买该批次水煮花生的投诉,无召回。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当事人召回公告照片两份、整改报告一份、美团页面下架整改后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5、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6.4元; 3、并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合计2116.4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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