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百联副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照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C2AXH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3〕1288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网店购入上述5个批次的食品用于销售。其中蒜香青豆的销售价格为3.5元/包,鱼蛋(烧烤味)的销售价格为5.5元/包,奶香多味花生(烘烤类)的销售价格是8元/包;多彩鱼皮花生的销售价格是13元/包;烤鸡翅根的销售价格是15元/包。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尚有1包蒜香青豆、2包鱼蛋(烧烤味)、1包奶香多味花生(烘烤类)、1包多彩鱼皮花生、3包烤鸡翅根在售,且均超过保质期。过期食品的货值总计80.5元。无证据证明食品过期后销售的数量。另外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二、当事人采购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8包;(二)处罚款10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1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