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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腾飞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MAAL0DXMX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东山村毛稗田2号金福喜公司9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4]255号
当事人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开阳县教育局招投标,负责开阳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原料的配送,具体将所有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分为三个片区,其中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划为三片区,2024年8月8日,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与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签订了开阳县教育系统食材配送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私下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又委托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具体对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食堂食材的配送事宜,并与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配送协议,2024年9月2日,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从开阳县屠宰场以24.4元/公斤(不含加工费用)价格购进块状猪肉制品5.5公斤,以32.2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以30元/公斤购进块状鸡肉2.6公斤,以32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肉类制品后,用塑料包装袋进行分装,装运至冷藏车,最后配送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食堂,由于储存时间长,再加上天气比较炎热,致使肉类制品变质产生异味,违法肉制品货值金额32.2元/公斤×5.5公斤+32元/公斤×2.6公斤=260.3元,由于上述肉类制品在学校验收时发现,没有交付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食堂使用,因此不存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日,对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学校食堂开展现场检查及现场图片5张,证明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给该园的肉类制品已经变质产生异味的事实; 2、2024年9月2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肉类制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4)72号1份,证明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的肉类制品产生感官性状异常的事实; 3、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学校食堂食材配送员王微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了解该批肉类制品的进货来源,数量以及产生异味的原因,证明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的肉制品产生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 4、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治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配送协议书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了解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与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和配送员王微的关系,配送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制品来源以及产生异味的原因,证明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是受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配送学校食材的事实; 5、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负责人刘桂林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给该园学校食堂食材的配送情况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肉类制品已经产生感官性状异常变质的情况,并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1份,证明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的肉类制品产生感官性状异常的事实; 6、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赵彪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的关系,配送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的食堂食材产生感官性状
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2
开市监处﹝2024﹞212号
该两批次花生米由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9日向开阳县第一中学配送花生米及2024年4月16日向开阳县第三中学配送花生米。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在配送过程中只提供了两批花生米的年检报告,未提供贵州兴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配送该两批次花生米至开阳县供销集团的配送单及产品验收记录及该两批次花生米的批次报告。在实际采购、经营过程中,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部没有对该两批次花生米亲自采购,而是通过贵州兴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采购,也没有指导仓库对该两批次花生米进行批次检验报告验收,并认为提供一次年度检验报告即可在一年内有效,而忽略了花生米需要提供批次报告和该产品验收记录。因此,该企业在配送过程中,未提供该两批次花生米检验报告,直到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时仍未见当日配送花生米的批次报告、贵州兴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配送该两批次花生米至开阳县供销集团配送单及产品验收记录。据调查该两批次花生米全部销售给开阳县第一中学和开阳县第三中学,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库房内无该两批次花生米存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警告#罚款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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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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