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腾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MAAL0DXMX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东山村毛稗田2号金福喜公司9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6〕8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及对相关证据材料的核实,当事人销售的感官性状异常的生猪肉为净肥肉,系当事人在2026年4月24日销售并配送到开阳县第四中学。当日上午,开阳县第四中学食堂工作人员发现当天生猪肉中有一批存在问题,后立即向其上级反应,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配送给开阳县第四中学的这批生猪肉是其4月24日进购于贵州鲜润达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涉案生猪肉共计8.15KG,合16.3斤 ,进购时保留了相关票据及生产方资质,当事人进购时净肥肉进购价为7.5元/斤,销售价同为7.5元/斤,通过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当事人与贵州鲜润达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合作方式为不在每个品类单独收购加价售卖,而是在定价后按其价格出售,当事人在总体销售金额上每斤抽取1.2元作为其公司的利润。当事人销售配送给开阳县第四中学的涉案生猪肉于当日上午已退货,补发了新的猪肉到开阳县第四中学。另调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本案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因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文书号:开市监处罚〔2025〕101号;同年9月29日再次因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混有异物的食品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文书号:开市监处罚〔2025〕158号,同年11月24日又因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文书号:开市监处罚〔2025〕200号。且2024年因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文书号:开市监处罚【2024】255号。至此执法人员查实了当事人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122.25元。违法所
处理意见及依据:(1)对当事人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生猪肉(详见202656号财务清单)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2)对当事人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且一年内累计四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生猪肉(详见202656号财务清单)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3.停产停业
1000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2
开市监处罚[2024]255号
当事人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开阳县教育局招投标,负责开阳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材原料的配送,具体将所有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分为三个片区,其中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划为三片区,2024年8月8日,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与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签订了开阳县教育系统食材配送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私下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又委托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具体对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食堂食材的配送事宜,并与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配送协议,2024年9月2日,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从开阳县屠宰场以24.4元/公斤(不含加工费用)价格购进块状猪肉制品5.5公斤,以32.2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以30元/公斤购进块状鸡肉2.6公斤,以32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肉类制品后,用塑料包装袋进行分装,装运至冷藏车,最后配送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食堂,由于储存时间长,再加上天气比较炎热,致使肉类制品变质产生异味,违法肉制品货值金额32.2元/公斤×5.5公斤+32元/公斤×2.6公斤=260.3元,由于上述肉类制品在学校验收时发现,没有交付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食堂使用,因此不存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日,对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学校食堂开展现场检查及现场图片5张,证明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给该园的肉类制品已经变质产生异味的事实; 2、2024年9月2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肉类制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4)72号1份,证明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的肉类制品产生感官性状异常的事实; 3、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学校食堂食材配送员王微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了解该批肉类制品的进货来源,数量以及产生异味的原因,证明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的肉制品产生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 4、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治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配送协议书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了解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与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和配送员王微的关系,配送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制品来源以及产生异味的原因,证明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是受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配送学校食材的事实; 5、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负责人刘桂林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给该园学校食堂食材的配送情况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肉类制品已经产生感官性状异常变质的情况,并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1份,证明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配送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的肉类制品产生感官性状异常的事实; 6、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赵彪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峰博贸易有限公司的关系,配送给开阳县金中镇幼儿园的食堂食材产生感官性状
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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