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马妹灌汤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家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ALWQ5P6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原综合公司2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4]150号
经查明,黎平县马妹灌汤包于2021年08月24日注册登记,于2021年4月27日开始在黎平县德凤街道荷花塘坡脚营业,主要经营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该店负责人石宏丽2024年8月份从黎平兴大市场购进“安琪”包子泡打粉2袋(900克)用于制作包子。2024年8月16日10时,我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安琪”包子泡打粉2袋均已超过保质期。
因当事人保管不善,相关票据丢失,未能提供上述食品购销票据、台账。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口述,虽然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对超过保质期后的食品是否进行销售的证据,所以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安琪”包子泡打粉2袋×8元/袋=16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品种、数量、制造商等事实);
证据二: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扣押的过期食品以及扣押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和《财务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数量及产品信息等事实);
证据三: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德凤分局办公室对被委托人马家莲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时间和过程及原因、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证据四: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涉案食品及检查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8月19日被委托人马家莲向我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表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