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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方信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飞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MA6H53KF9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1、2、3号楼1单元19层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水林罚决字﹝2024﹞第27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以来,贵州方信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六盘水市水城区猴场乡猴场村修建“纳晴至晴隆高速公路(猴场互通)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7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林种为能源林,无林木蓄积。
1、责令你公司于 2024年9月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肆佰元整(¥104400.00)。
104400.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4-06-03
2
昭环罚决字﹝2024﹞28号
在银都隧道进口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评及批复中提出的正常使用隧道沉淀池排放隧道涌水等环境保护措施。
企业名称:贵州方信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LA6H153KF92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法定代表人:陈飞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4年1月05日对你公司负责建设的银都隧道进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银都隧道进口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评及批复中提出的正常使用隧道沉淀池排放隧道涌水等环境保护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01月05日制作、提取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方信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建明、隧道员工卢宇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贵州方信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贵州方信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贵州方信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现场负责人陈建明、隧道员工卢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我局于2024年4月3日通过直接送达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4月12日,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3日下发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4〕2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经自由裁量计算和案审委员会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1万元(贰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鲁甸分局财务人员将打印回执送鲁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马琦,电话:0870-3195165。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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