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旗百灵庙镇康益美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23MA13TU8TX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金三角12号楼6号阳面车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市监处罚〔2025〕22号
当事人2025年2月24日从包头实美美容美体养生用品购进化妆品“益道坊苗之柔套”(生产企业:广东邹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ZS24K05001,限用日期:2027110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G妆网备字202253970),库购进数量:5盒,库存数量:5盒,购进价格为198元/盒,货值金额990元,无违法所得。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达茂旗百灵庙镇康益美美容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1050.00元
达茂联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