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回春门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秀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25MA0JNYK42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阳方口镇阳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1号
当事人作为主体经营者,在经营羊肉卷过程中,未能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购货票据未能保存两年,且经营的羊肉卷掺杂掺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保留有效票据经营掺杂掺假羊肉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2. 《检测报告》JB-2025-W-01670;
3. 进货记录、销售台账;
4. 当事人询问笔录;
5.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小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秀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和身份。
6.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未保留有效票据经营掺杂掺假羊肉卷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与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9.76元
3.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