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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浦文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0096457231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22号(东太金码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9
(2023)黔0602民初8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戴**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2
2022-03-31
(2022)黔06民终3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1-29
(2021)黔0602民初41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4
2021-11-29
(2021)黔0602民初47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5
2021-11-18
(2021)黔0602民初47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6
2021-10-26
(2021)黔0602民初47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7
2021-10-26
(2021)黔0602民初41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8
2021-10-14
(2021)黔0602民初3998号
合同纠纷
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9
2021-08-12
(2021)黔0602民初30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付**,李**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1-06-24
(2021)黔0113民初29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白云区林海建筑物资供应站
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30
2021-10-14
(2021)黔0602民初3998号
合同纠纷
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4
2020-12-07
(2020)黔0602民初2988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11
2019-08-19
(2019)黔06民申23号
贵州鸿敏天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2-28
2019-01-09
(2018)黔0602民初3338号
演出合同纠纷
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鸿敏天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成都武曲星演艺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碧综执罚决字〔2024〕第25号
经查,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塘小学北侧建设的山水云天(三期)项目,前期已取得相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现已完工,目前修建现状与规划不符,架空层改住宅增加建筑面积772.36㎡;阳台增加621.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碧江区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30条第1项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 2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 %以上6 %(含 6% )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建议对贵州省铜仁市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 1. 鉴于阳台增加的建筑面积621.49㎡,由于该项目取得土地容积率指标为不高于3.5不低于1,方案批复容积率为2.5,方案批复容积率低于取得的土地容积率指标1,且后期能在项目竣工综合规划核验时进行指标平衡,对你(单位)“山水云天(三期)”项目处建设工程造价5.5%的处罚,罚款金额44095元(计算方式:阳台增加面积621.49㎡×建筑工程造价为1290元/㎡×工程造价5.5%)。 2. 鉴于架空层改住宅增加建筑面积772.36㎡,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区自然资源局对拆除整改部分按照架空功能予以认可,对你(单位)
44095.00元
铜仁市碧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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