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辉宏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CY76JG6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凤凰路2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4〕1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从事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共享自行车服务,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食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械设备租赁。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车行待售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2种车型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0月8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D02024JZQ152、No:CD02024JZQ153)综合判定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总则、尺寸限值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规定”,我局于10月12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依检验结论对涉案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涉案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从荆州市凤飞影商贸有限公司购进:①“绿源”牌电动自行车6辆(规格型号:TDT24027Z、生产日期/批号:2024.9.3),进货价格1260元/辆,以1450元/辆价格销售3辆,抽样数量2台,9月21日退回1辆至供应商;②“绿源”牌电动自行车8辆(规格型号:TDT24077Z、生产日期/批号:2024.8.17),进货价格1400元/辆,以1600元/辆价格销售5辆,抽样数量2台,9月21日退回1辆至供应商;上述涉案产品系当事人购进以后拆除脚踏,加长座垫,自行改装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1500元,违法所得157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裁量规则。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辆;
2.没收违法金额1570元,处以罚款21500元;
3.以上罚没合计23070元,上缴国库。
215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