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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娜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53337339234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西安城南客运站D楼二层2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8
(2025)陕0118民初9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邓**,崔**
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王**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01
2025-01-06
(2025)陕7102民初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17
2023-11-15
(2023)陕0103民初187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祁*、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726.6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7交罚﹝2025﹞324号
2025年 08月 27日 09时 27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强、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杨旭东驾驶陕 AAY2097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杨旭东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4人尚勤路|家辉生鲜超市(东新街店)-入口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0.44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将陕 AAY2097号机动车租赁给杨旭东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驾驶员驾驶证(电子版手机截屏照片)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01
2
陕0103交罚﹝2025﹞223号
2025年 7月 28日 21点 01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小寨东路大雁塔北广场地铁站 B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AM5131号比亚迪牌汽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王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王某驾驶陕 AAM5131比亚迪牌汽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 3名,订单显示从香榭足道到东街—北门,订单时间为 2025年 7月 28日 20时 15分,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端订单金额为 12.05元,费用已由滴滴平台自动结算,司机端运费为 17.69元。该车所有人为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 AAM5131号比亚迪牌汽车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检查现场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应给予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1
3
陕0112交罚﹝2025﹞69号
025年 6月 11日 20时 0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叶亚军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 A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钟新贵驾驶陕AAM8255丰田牌小型轿车收到高德聚合(曹操出行)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纺织城地铁站 A西北口前往肖阎村,钟新贵手机当时显示本趟订单金额为 22.18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知情钟新贵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AM8255,每月收取租金 38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1
4
陕0107交罚﹝2025﹞218号
025年 06月 13日 14时 58分,我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陕 AAA0118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吕琪驾驶陕 AAA0118号机动车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3人,滴滴出行(车主端)显示从西长安街|西安邮电大学长安校区-西门-北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24.97元。检查现场吕琪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手机截屏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司机手机订单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7
5
陕0107交罚﹝2025﹞186号
025年 05月 20日 10时 03分,我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陕 AB09566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张根喜驾驶陕 AB09566号机动车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2人,滴滴出行(车主端)显示从东大街|西安钟楼森德酒店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8.05元。检查现场张根喜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3
6
陕0107交罚﹝2025﹞189号
2025年05月21日09时24分,我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陕 AAJ8900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白敏驾驶陕 AAJ8900号机动车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滴滴出行(车主端)显示从太元路|华远君城西区-北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9.2元。检查现场白敏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3
7
陕0113交罚﹝2025﹞0034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4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5-04-30
8
陕0302交罚﹝2025﹞26号
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26
9
陕0501交罚﹝2024﹞161号
2024年11月08日16时14分左右,驾驶人董建锋驾驶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陕AD26109号小型轿车,在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新校区南门拉载2名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的乘客前往西安临潼区秦陵西地铁站D口,网约车平台显示送达目的地收取27.2元车费,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08日16时14分左右,驾驶人董建锋驾驶西安凯宾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陕AD26109号小型轿车,在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新校区南门拉载2名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的乘客前往西安临潼区秦陵西地铁站D口,网约车平台显示送达目的地收取27.2元车费,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订单截图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000.00元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11
10
陕0113交罚﹝2024﹞104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罚款
4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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