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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遇山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MA05K4PM0J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二纬路南侧五经路西侧厂房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1-2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1-09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6
2024-09-18
劳动争议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7
2024-02-19
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1-19
(2024)冀02民终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郭**,唐山八号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1-17
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23
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7
2022-06-14
(2022)苏04民终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23
2021-07-09
(2021)鲁1491民初545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崔**、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01
2021-09-27
(2021)苏04民辖终3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1-07-23
2021-07-08
(2021)苏0492执保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与韩*、常州博爵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883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3-18
2019-09-11
(2019)晋1081民初1325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石**与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30
2019-05-27
(2019)晋10民终1054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石**与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18
2017-11-13
(2017)津02民初71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与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18
2017-11-13
(2017)津02民初71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与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12-18
2017-11-13
(2017)津02民初71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与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河市监处罚﹝2025﹞104号
经查,天津嘉陵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8日领取“TDT102Z”型号电动自行车生产物料,2025年6月8日开始生产,共计生产2辆,经组装检验合格后进入成品库。2025年6月10日全部发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经销商,销售价为349元/辆,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成本为317。9元/辆,当事人售卖的2辆电动自行车货值698元,违法所得62。2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领取“TDT858Z”型号电动自行车生产物料,2025年6月6日开始生产,共计生产2辆,经组装检验合格后进入成品库。2025年6月10日全部发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经销商,销售价为449元/辆,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成本为411。9元/辆,当事人售卖的2辆电动自行车货值898元,违法所得74。2元。当事人能够提供“TDT102Z、TDT858Z”型号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领料单、销售发货单、成本清单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违法生产、销售TDT102Z、TDT858Z型号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共计3192元;2。没收TDT102Z、TDT858Z型号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共计136。4元。
3192.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2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4﹞57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1。处违法销售TDT019Z、TDT021Z型号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共计13816元;2。没收TDT019Z型号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共计93元;3。没收TDT021Z型号电动自行车14辆。
13816.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3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4﹞47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1。处违法销售TDT021Z型号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共计4080元;2。没收TDT021Z型号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共计422。96元。
408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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