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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吉合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朋注册资本:1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1091308755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鲁甸县太阳湖社区茨院路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6﹞5号
2025年11月0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进门正中间第一排柜台上摆放有待售的:1、绿豆糕,外包装上标有: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地址、电话)、产品简介、配方、执行标准,数量1盒;2、黑芝麻糕,外包装上标有: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简介、配料,数量:2盒。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称鲁甸吉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食品摆放在鲁甸县文屏街道萧氏烘焙坊销售。2025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到鲁甸县文屏街道萧氏烘焙坊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进门正中间柜台上摆放有待售的鲁甸吉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黑芝麻糕6盒。上述食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等事项。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检查时发现的绿豆糕、黑芝麻糕外包装上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等事项的事实。鲁甸吉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综合本案系当事人不知道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标明以上事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害。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黑芝麻糕8盒,绿豆糕1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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