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雅凝内衣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景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NK9PG1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东河区南门外大街太平寺商城A-5-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6〕25号
当事人在位于东河区南门外大街太平寺商城A-5-19号的东河区雅凝内衣店从事内衣的销售活动。2025年8月23日,当事人从石家庄新源发二楼观光厅龙飞世纪秘语购进92盒共计530条秘语中高腰平角裤,付款至对方提供的收款二维码“长安区心相惜针纺织品商行”。至2025年12月23 日查获时剩余102条未销售。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时说明的进货来源和提供的进货票据无经营者具体信息,也不能提供收款方长安区心相惜针纺织品商行的营业执照。举报人提供的销售价格分别为(见下表):
销售出库单
序号 货号 商品全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1 MY62072#5 秘语5条装女士内裤62072 1 盒 1 63
2 MY62071#5 秘语5条装女士内裤62071 1 盒 1 61
3 MY53139#3 秘语女士内裤3条装53139 1 盒 1 45
4 MY62027#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27 1 盒 1 79.5
5 MY62026#6 秘语莫代尔罗纹女内裤6条装62026 1 盒 1 86.5
6 MY62079#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79 1 盒 1 79.5
7 MY62080#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80 1 盒 1 79.5
8 MY62081 秘语女内裤62081 1 条 1 11.9
9 MY62084#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84 1 盒 1 71.5
10 MY62082#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82 1 盒 1 71.5
11 MY62064#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64 1 盒 1 71.5
12 MY62062#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62 1 盒 1 79.5
合计: 12
联系电话:13327118233 地址:呼和浩特市车站东街盛业批发中心四楼156号
当事人的进货价格分别为(见下表):
《销售出库单》
收货单位:包头市东河区太平寺商城地上5排19号 任艳 收货地址
日期:2025-08-23 联系电话:15247266496 编号:xs-2025-08-23-0428
序号 货号 商品全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1 MY62072#5 秘语5条装女士内裤62072 1 盒 1 53.5
2 MY62071#5 秘语条装女士内裤62071 1 盒 1 51.5
3 MY53139#3 秘语女士内裤3条装53139 1 盒 1 39
4 MY62027#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27 1 盒 1 67.8
5 MY62026#6 秘语莫代尔罗纹女内裤6
条装62026 1 盒 1 75
6 MY62079#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79 1 盒 1 67.8
7 MY62080#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80 1 盒 1 67.8
8 MY62081 秘语女内裤62081 1 条 1 10
9 MY62084#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84 1 盒 1 60
10 MY62082#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82 1 盒 1 60
11 MY62064#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64 1 盒 1 60
12 MY62062#6 秘语女内裤6条装62062 1 盒 1 67.8
总计: 12
以上商品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商标权利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志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综上执法人员采纳鉴定报告结论,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且当事人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上述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682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