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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老地方小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项夏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4MA2E06C22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北山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3〕178号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期间,于2022年7月18日从松阳***烟酒商行以75元/箱的价格购进**风味汽水2箱(358ML*20),因口味混搭各风味汽水的生产日期均不相同,其中:1.**汽水(**味)生产日期:20220527;2.**汽水(**味)生产日期:20220525;3.**汽水(**味)生产日期:20220625;4.**汽水(**味)生产日期:20220520;5.**汽水(**味)生产日期:20220620,上述产品保质期均为12个月,当事人以6元/瓶的价格售卖。于2022年11月17日从丽水莲都**酒水批发配送中心购进商品时,赠送当事人**果汽1件(12瓶/件,生产日期:20220705,保质期:8个月)以5元/瓶的价格售卖。于2022年9月6日从松阳县**酒水批发部购进商品时,赠送当事人**酸奶饮品(**味)、**酸奶饮品(**味)共5件(12瓶/件,生产日期:20220902,保质期:9个月)以6元/瓶的价格售卖。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向供货商索取留存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等材料。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店中冷柜内与其它酒水饮料混放售卖。2023年7月14日,本局依法对上述现场查获的涉案过期食品予以扣押。截止被查获当日,被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无法查清上述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经营情况,故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涉案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期间,于2022年7月18日从松阳***烟酒商行以75元/箱的价格购进**汽水2箱(358ML*20),因口味混搭各风味汽水的生产日期均不相同,其中:1.**汽水(**味)生产日期:20220527;2.**汽水(**味)生产日期:20220525;3.**汽水(**味)生产日期:20220625;4.**汽水(**味)生产日期:20220520;5.**汽水(**味)生产日期:20220620,上述产品保质期均为12个月,当事人以6元/瓶的价格售卖。于2022年11月17日从丽水莲都**酒水批发配送中心购进商品时,赠送当事人**果汽1件(12瓶/件,生产日期:20220705,保质期:8个月)以5元/瓶的价格售卖。于2022年9月6日从松阳县**酒水批发部购进商品时,赠送当事人**酸奶饮品(**味)、**酸奶饮品(**味)共5件(12瓶/件,生产日期:20220902,保质期:9个月)以6元/瓶的价格售卖。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向供货商索取留存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等材料。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店中冷柜内与其它酒水饮料混放售卖。2023年7月14日,本局依法对上述现场查获的涉案过期食品予以扣押。截止被查获当日,被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无法查清上述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经营情况,故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涉案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当事人疏于管理,上述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店中冷柜内与其它酒水饮料混放售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0元,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汽水(**味)1瓶(已过期开封饮用)、**汽水(**味)6瓶(净含量:358mL)、**汽水(**味)2瓶(净含量:358mL)、**汽水(**味)3瓶(净含量:358mL)、**汽水(**味)2瓶(净含量:358mL)、**果汽2瓶(净含量:275mL)、**酸奶饮品(原味)2瓶(净含量:230mL)、**酸奶饮品(红枣味)5瓶(净含量:230mL); 2、罚款4000元。
4000.00元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