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鑫尚生活超市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思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4FXG2R5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开发区城东村七组(金秋御园)B1幢101-1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9
(2024)鄂0982民初219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卢*
安陆市鑫尚生活超市中心
安陆市人民法院
2
2023-03-15
(2023)鄂0982民初579号
合同纠纷
王**
赵*,安陆市鑫尚生活超市中心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3
2023-04-12
(2023)鄂0982民初579号
合同纠纷
王**与安陆市鑫尚生活超市中心、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1.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3〕47号
当事人经营的青豆角中实测值为0.36,标准指标为≤0.0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签字接收后表示对此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2022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在笔录中当事人陈述该批次青豆角进货23.5kg,销售了12kg,损耗了11.5kg,实际收入85.9元。因无销售台账,无法追回已销售出去的商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元;2、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罚没款共计11085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