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诗纯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DNTYY5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新滩镇110KV变电站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2026年1日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餐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餐馆厨房大门未安装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2、当事人餐馆厨房下水道盖板未达到防鼠、防蝇、防蟑螂的“三防”设施设置标准。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餐馆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20-002号】和《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6〕NO:0001820】,责令当事人餐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餐馆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餐馆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当事人餐馆仍未改正。据当事人供述,因餐馆事务繁忙,未能及时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