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蹇洪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90MA6HJRAUX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犀牛湾棚户区及旧宅区综合整治项目1号楼塔楼7楼70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6
(2025)黔0302民初19526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尹**,张**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6
(2025)黔0302民初19521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李**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3
2026-03-06
(2025)黔0302民初1953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王*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4
2026-03-06
(2025)黔0302民初1952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江*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5
2026-03-06
(2025)黔0302民初19531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6
2026-03-06
(2025)黔0302民初1952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7
2025-08-20
(2025)黔0302民初10039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8
2025-05-09
(2025)黔0302民初2247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刘**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9
2022-03-08
(2022)黔0302民初186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袁**,赵**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10
2021-12-23
(2021)黔0302民初21054号
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徐**,艾**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0
(2025)黔0302民初1953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
2026-03-30
(2025)黔0302民初19526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尹**
裁判文书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3
2026-03-30
(2025)黔0302民初19531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4
2026-03-30
(2025)黔0302民初1952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简**
裁判文书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5
2026-01-15
(2025)黔0302民初19526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尹成芬;张基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6
2026-01-04
(2025)黔0302民初19521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7
2025-12-30
(2025)黔0302民初1953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8
2025-12-30
(2025)黔0302民初1952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9
2025-12-30
(2025)黔0302民初19531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30
(2025)黔0302民初1952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
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18
2025-02-18
(2025)黔0302民初224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吴某;贵州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9-10
2023-08-24
(2023)黔0382民初43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林**与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2.8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3-22
2022-03-08
(2022)黔0302民初1864号
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袁**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11.53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15
2022-02-08
(2021)黔0302民初20646号
合同纠纷
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公司、郭*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586.5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遵05交执罚﹝2024﹞020号
2024 年 11 月 15 日,本机关收到投诉“反映贵州经纬同富客运有限 公司贵 CG117R 车一是涉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经营区 域为中心城区)”,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立案调查,现查明:贵 CG117R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注 册平台公司为你公司,运营区域是遵义市中心城区,你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和 11 月 7 日向贵 CG117R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派贵阳市区至务川县城的网约车订单,你公司提供 服务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 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 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 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8
2
﹝遵﹞应急罚﹝2024﹞综合3号
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之规定,动态监控形同虚设,失管漏管:你公司经营管理网约车555余辆,每班次仅安排1人实施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岗位人员配备不足,执行24小时实时监控有欠缺。监控员王昌会未经培训和考核,未取得《平台监控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未按有关职责开展监控工作。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动态监控工作失管漏管,对上千条超速预警提示信息未及时处置的情况疏于管理。特别是在2023年11月1日至事故发生的6天内,涉事网约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663条超过20%最高限速的超速预警提示信息,企业及安全相关负责人员对该车未采取干预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之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事故多发频发:由赵国清、袁世维等6人共同经营网约车9台(含涉事网约车),均在你入网,你公司称此9台车为“仁怀车队”。自2022年1月以来发生简易程序交通事故14起,造成4人受伤,其中承担主责及以上的交通事故有7起。你公司对该车队共同经营车辆事故频发多发未引起高度重视,相关安全负责人员更是不知情、不了解,未采取有效防范整治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管控风险。未有效发挥动态监控作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2023年11月6日涉事网约车在事发前27分钟内产生41条红色超速报警,且驾驶员有明显的疲劳驾驶行为,当班监控人员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直至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驾驶员岗前培训实际操作登记表和学习培训记录表的授课人和考核负责人均由没有相关安全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岗前培训时长严重缩水,参加线上线下学习人数比例较低,部分学员学时不足,同时驾驶员培训考试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对经遵义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并对事故性质批复同意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遵义仁遵高速“1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体责任。
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圆(¥:1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00元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9-25
3
黔0100交罚﹝2024﹞107号
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罚款
5000.00元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