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回民区李兰英快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兰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3MA0N4TG51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贝尔路满达商城A座三楼美食城A14-A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5〕92号
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0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另查明,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食品加工区操作台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香叶(月桂叶)”,数量1袋,已开封,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当事人陈述是从家里带到店内给自家炖羊肉时用的调料,近期在店里只打开用过1次,不给消费者加工制作食品时使用,不知道该调料已过期,故放到了操作台上未及时清理和销毁,但无法提供没有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香叶(月桂叶)”不给消费者加工制作食品的证据。另由于该超过保质期的“香叶(月桂叶)”已过期8个月,当事人陈述购买票据已无法找到,故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货值金额,执法人员在电商平台上查询了上述“香叶(月桂叶)”的市场价,确定该案货值金额为5.8元。由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香叶(月桂叶)”主要是加工制作食品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
1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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