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一市镇优波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优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EMFXN2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一市镇一市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1134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一市镇优波超市于2023年8月26日从宁海邻里广场的一摊位(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具体信息)以*元/kg的价格购进生花生米6kg,并以18元/kg的价格予以销售。2023年8月30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前述生花生米进行抽样,并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抽取检验用样品3kg,含备份样品1.5kg(均以18元/kg的价格购买),备份样品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2310944944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实测值为29.2μg/kg,标准指标为≤20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7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10月8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已将前述剩余生花生米以18元/Kg的价格全部售完,无库存。已查清货值金额108元,违法所得12元。2023年10月9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生花生米时,未索要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从业人员1名。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县一市镇优波超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列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一市镇优波超市采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生花生米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的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元;(二)罚款3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2元;(三)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012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