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年老村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博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3MA7XHL2C00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西二环路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8
行政复议
山西百年老村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10号
1、长治市商务局移送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山西百年老村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函》,该函件中的意见为当事人两家直营店中的一家经营年限不满一年,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且与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等符合特许经营特征,实质上构成特许经营协议。执法人员认为长治市商务局出具的意见可以作为本案案件定性依据。
2、当事人共有两家直营店,除当事人外另一家直营店名称为山西百年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3、长治市商务局移交的线索材料中,当事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落款日期分别为2023年8月14日、2023年9月23日、2023年11月4日。根据调查取证,当事人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最早的时间为2023年2月26日(长钢店)。以上协议签订日期早于第二家直营店成立日期。确定当事人与被特许人签订协议合同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活动的时间早于特许人“两店一年”的经营要求。
4、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店铺具有统一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都为中餐;直营店不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线上平台运营管理规则统一;统一的收银设备、统一客户点餐手机程序,统一的菜品供应订单程序等。
5、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店铺具有统一的产品。主要销售地锅鸡菜品、主食馒头;统一的食品原料鸡肉、酱料等;统一的制作流程;统一的配送系统,食品原料由直营店购进(鸡肉、酱料)或制作(馒头),再分销到各加盟店。
6、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店铺具有统一的价格政策。菜品地锅鸡统一售价138元;线上团购价格各店也统一。
7、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店铺具有统一的品牌形象,投资人店铺都由直营店进行统一设计装修,店铺装修风格统一,各加盟店交纳装修保证金; 各个店铺统一使用“百年老村长”LOGO;统一的广告灯箱样式;统一的菜单样式。
8、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店铺中的电磁炉、餐桌点餐卡片、广告灯箱,都有“加盟”字样。
9、调查取证的《投资合作协议》10份、《项目服务合作协议》2份、《技术服务合同》4份、《城市代理合同》5份,涉及以“技术咨询、经营管理服务费、运营指导费、代理费”为名目的特许加盟费用共计2372800元,涉案金额较多。扣除黎城未收取的服务费59800元,孝义终止合同已退款的服务费75800元,确定共收取特许加盟费用2237200元。本案违法所得2237200元。
10、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询问等。并暂时停止开拓新加盟商合作,对已有加盟企业进行扶持帮扶。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适用于从轻处罚情形,给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37200元;
2、罚款100000.00元。
100000.00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