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晟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01MAAKBP2JX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雄武乡雄武村坪子上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5
(2024)黔2301民初7959号
劳动争议
王*
贵州富晟矿业有限公司
兴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五罚〔2026〕4号
1.未按规定管理顶帮:(1)111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m处淋水段顶板破碎,出现网兜,煤矿未加强支护;(2)查阅煤矿《掘进工作面巷道围岩变形观测记录台账》,2026年1月3日111702回风巷200m处观测点处巷道宽度总移近量为177mm,2026年1月9日巷道宽度总移近量为392mm,围岩日移近量超过20mm,煤矿未加强支护;(3)111704运输轨道斜巷迎头采用吊挂前探支架作为临时支护,2026年1月1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前探梁上未铺设小板,掘进作业点也未配备小板;(4)现场检查煤矿111903回风巷锚杆、锚索支护质量抽检测试记录,2026年1月10日,测试K0+200m~K0+230m区域范围内锚杆锚固力均达不到《111903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不小于35MPa要求;(5)111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按照《111702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要求“锚网支护巷道应每50m安装一个顶板离层仪对巷道顶板进行观测”,仅在111702回风巷60米处安设了一组顶板在线监测系统;2.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查监控系统发现,2026年1月8日18时20分许,煤矿111704运输轨道斜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后未使用临时支护进行顶板支护作业;3.煤矿探放水钻孔设计不规范:(1)煤矿2026年1月8日编制的《111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物探报告》成果显示:顶板与腰线45°方向70~110m存在低阻异常区,煤矿《111702回风巷探放水兼地质钻孔安全技术措施(第五循环基点:K0+215m)》未对低阻异常区补充钻孔进行验证;(2)矿井2025年12月20日编制的《111903回风巷放水作业钻孔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计4个钻孔,未按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设计,未设计验证孔;4.煤矿认定C17煤层为突出煤层,未编制1117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11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5.煤矿未对认定为突出煤层的C17煤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瓦斯含量临界值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进行实际考察.
对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整(¥94,000.00)
94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2-27
2
黔﹝黔西南州能源﹞煤监管罚﹝2025﹞21号
煤矿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兴义市雄武乡兴富煤矿111702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爆破作业设计炮眼总数51个(其中掏槽眼6个,眼深2.0m),装药量43.2Kg,炮眼封泥长度0.6m。2025年11月21日111702运输巷爆破作业实际打眼50个(其中掏槽眼6个,眼深2.5m),装药49个炮眼,装药量48Kg,炮眼封泥长度0.3至0.4m。
给予兴富煤矿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总工程师李静涛警告,并处罚款0.55万元;给予生产副矿长林秋明警告,并处罚款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5500.00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能源局
2025-12-18
3
黔煤安监执五罚﹝2025﹞5-138号
1.复看煤矿监控视频,2025年6月23日中班,111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运行时机身与煤壁之间站有4人;2.煤矿2025年5月、6月、7月均未对采区变电所编号为K001、K002的局部通风机馈电开关进行低压漏电保护跳闸试验;3.2025年7月15日现场检查时,煤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正在运行的低负压瓦斯抽采泵附属瓦斯管路上设置的防爆器中无水,不能有效阻火。
对煤矿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
4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7-31
4
黔煤安监执五罚﹝2025﹞5-82号
1.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顶帮:《鉴定措施巷II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巷道永久支护采用锚网索+W钢带支护,锚杆螺母的扭紧力矩不得小于120N·m,锚杆锚盘必须紧贴岩面”。2025年4月9日对鉴定措施巷II掘进工作面进行现场检查时,第31#风筒、第55#风筒对侧,巷道空帮未背严背实,锚杆托盘均未紧贴岩面;现场实测5根帮锚(综掘机机身段)的扭紧力矩,有2根帮锚(均在右帮)的扭紧力矩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1根帮锚的扭紧力矩为100N·m,1根帮锚的扭紧力矩不足50N·m)2.2#煤仓联络巷顶板破碎、且有淋水(长度约50m),未加强支护;3.煤矿11196采煤工作面和11198采煤工作面(均布置在C19煤层)已回采结束,作为111702采煤工作面(布置在C17煤层,目前煤矿正在施工111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保护层开采,11196采煤工作面和11198采煤工作面之间留有煤柱,煤矿未将煤柱的位置和尺寸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也未在瓦斯地质图标出煤柱的影响范围;4.1119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通信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挂在巷道同一侧;5.煤矿使用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输,司机未配备通信装置;6.煤矿单轨吊车管理不符合规定:(1)未设置跟车工;(2)副平硐口往里120m段单轨吊遭受淋水,没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7.入矿两回路10kV架空线均在终端杆安装了带保护断电功能的断路器;8.煤矿主平硐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唯一性的功能(现场测试可带多卡进入)。
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元整(¥158,000.00)
15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4-30
5
黔﹝黔西南州能源﹞煤安罚﹝2025﹞05号
1.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1702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巷道采用综掘工艺段帮锚和顶锚同步支护”“综掘段最小空顶距不超过200mm”;《2025年春节放假期间安全技术管理措施》规定“综掘迎头停掘前永久支护支设到迎头”。检查时111702回风巷综掘工作面帮部永久支护的锚杆距迎头4.2m。2.煤矿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矿长何建军未督促、检查并及时消除111702回风巷综掘工作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碴石未出干净、煤帮支护不到位、无迎脸支护等),带病复工复产导致工伤事故。3.安全副矿长洪华伟春节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111702回风巷存在碴石未出干净、煤帮支护不到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春节复工复产期间自查时未排查111702回风巷迎头无迎脸防护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带病复工复产导致2025年2月16日零点班111702回风巷综掘工作面迎头片帮造成工伤事故。
给予兴富煤矿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矿长何建军警告,并处罚款4.05万元;给予安全副矿长洪华伟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60500.00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能源局
2025-04-11
6
黔煤安监执五罚﹝2024﹞5-216号
1.煤矿未按规定对采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进行加强支护。111901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现场采用单体支柱配合铰接梁进行加强支护,不符合《11190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单体支柱配合工字钢棚支护规定;2.111903运输巷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没有设过桥;3.煤矿副平硐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尾传动部位未设警示牌。
1.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三项合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8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12-18
7
黔﹝黔西南州能源﹞煤安罚﹝2024﹞08号
贵州富晟矿业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富煤矿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三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3.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要求“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七项“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针对第1条违法行为,给予贵州富晟矿业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富煤矿处2万元罚款,对负主要责任的兴富煤矿矿长彭建华处0.55万元罚款,对负次要责任的兴富煤矿机电副矿长付军辉处0.46万元罚款;针对第2条违法行为,给予兴富煤矿处2.5万元罚款;针对第3条违法行为,给予兴富煤矿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兴富煤矿矿长彭建华处0.55万元罚款。
55100.00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能源局
2024-10-28
8
黔﹝兴义市能源﹞煤安罚﹝2024﹞05-04号
煤矿主要通风机房内,无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95) 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煤矿主要通风机房内,无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95)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5000.00元
兴义市能源局
2024-05-05
9
黔﹝兴义市能源﹞煤安罚﹝2024﹞03-01号
兴富煤矿60万吨/年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富煤矿(兼并重组)初步设计》(黔能源审〔2018〕88 号)、《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富煤矿(兼并重组)安全设施设计》(黔煤安监监察函〔2018〕104 号)及2021 年 10 月 28 日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项目开采方案(设计)变更备案》施工:(1)设计中采用绞车作为辅助提升,在轨道暗斜井中布置有绞车硐室及上部车场,副平硐 592m 处布置有联络巷与轨道暗斜井绞车硐室相连,副平硐 627m 处布置有联络巷与轨道暗斜井上部车场相连。实际未施工绞车硐室、上部车场及相关联络巷。(2)设计中轨道暗斜井下部车场布置在+1585m 标高。实际落平点为+1572m 标高,与设计相差 12.25m。(3)设计轨道暗斜井在上部车场开口,按 327°方位角往下掘进。轨道暗斜井现场施工平面位置由设计位置向东翼方向平移约18m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146) 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兴富煤矿60万吨/年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富煤矿(兼并重组)初步设计》(黔能源审〔2018〕88 号)、《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富煤矿(兼并重组)安全设施设计》(黔煤安监监察函〔2018〕104 号)及2021 年 10 月 28 日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项目开采方案(设计)变更备案》施工:(1)设计中采用绞车作为辅助提升,在轨道暗斜井中布置有绞车硐室及上部车场,副平硐 592m 处布置有联络巷与轨道暗斜井绞车硐室相连,副平硐 627m 处布置有联络巷与轨道暗斜井上部车场相连。实际未施工绞车硐室、上部车场及相关联络巷。(2)设计中轨道暗斜井下部车场布置在+1585m 标高。实际落平点为+1572m 标高,与设计相差 12.25m。(3)设计轨道暗斜井在上部车场开口,按 327°方位角往下掘进。轨道暗斜井现场施工平面位置由设计位置向东翼方向平移约18m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146)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建整顿5日(2024年3月13日-3月1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450000.00元
兴义市能源局
2024-03-05
10
黔﹝兴义市能源﹞煤安罚﹝2024﹞02-04号
1.煤矿111901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每15米安设闭锁刮板机的急停开关;2.煤矿111903运输巷采用滚筒带式运输机运输,带式输送机机头滚筒处未设防护栏;3.煤矿未按要求每10日进行1次全面测风:2023年12月7日入井检查时,东翼回风平硐测风牌板显示最后一次测风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查看煤矿人员定位系统,10日周期内无测风员到该处进行测风;4.煤矿从业人员未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贵州富晟矿业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规定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2023年12月7日入井检查时,煤矿井底水仓作业人员张帮洪等7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15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15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25) 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煤矿111901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每15米安设闭锁刮板机的急停开关;2.煤矿111903运输巷采用滚筒带式运输机运输,带式输送机机头滚筒处未设防护栏;3.煤矿未按要求每10日进行1次全面测风:2023年12月7日入井检查时,东翼回风平硐测风牌板显示最后一次测风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查看煤矿人员定位系统,10日周期内无测风员到该处进行测风;4.煤矿从业人员未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贵州富晟矿业有限公司兴义市雄武乡兴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规定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2023年12月7日入井检查时,煤矿井底水仓作业人员张帮洪等7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15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15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25)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以上四项合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
160000.00元
兴义市能源局
2024-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