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余新宽西医内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新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EQPQ02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乐乡大道237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37号
经查,该诊所成立于2021年7月7日,已办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3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该诊所经营场所的检查中发现,“金归洗液”、“开喉剑喷雾”、“辛伐他汀”三种药品放置于同一位置,内服药于外用药没有分区存放;“复方血栓通滴丸”、“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直接放置于地面的纸箱内,未离地离墙存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字【2023】0012号),责令其于 2023 年 4月 4 日前改正。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该诊所经营者余新宽年事已高,没有精力来整理这些未按规定存放的药品,加之聘请的一名工作人员近期因家中有事请假,没有上班,因此未能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开展诊疗活动中未按《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使用药品,且逾期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