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市金香园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国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AR7F26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双城市新兴乡新胜村蛋禽批发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4〕10098号
2024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DCSC24JLR012),报告显示,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双城市金香园食品厂2024年9月1日生产的卤鸡爪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厂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于10月24日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11月12日我局获悉,经复检该批产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异议不成立。
2024年10月21我局对双城市金香园食品厂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厂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成品库内无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1日的卤鸡爪产品。执法人员向该厂送达了《检验报告》(N0:DCSC24JLR01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0:DBJ24230100250743209),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城市监责改〔2024〕10100号)、《询问通知书》(双城市监询通〔2024〕10093 号)。当日办案人员就此案予以立案调查。
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厂能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及时分析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因已全部销售,问题产品未能召回。
经查,工人操作失误是造成卤鸡爪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酱卤肉制品类中30mg/kg限量规定的原因;2024年9月1日该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鸡爪12箱、规格:150袋/箱、散装称重、计1800袋,全部售出,销售价是190元/箱,货值金额为228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双城市金香园食品厂(许国术)2024年9月1日生产的卤鸡爪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酱卤肉制品类中30mg/kg限量规定,2024年9月1日生产卤鸡爪12箱、规格:150袋/箱、散装称重、共计1800袋,全部售出,销售价是190元/箱,货值金额2280元,违法所得为22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象:检查时企业现场情况;
2、证据材料:询问笔录5份,证明对象:涉案产品相关调查情况;
3、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被检查企业持有的营业执照情况;
4、证据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被检查企业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
双城市金香园食品厂(许国术)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鸡爪,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该厂2024年9月1日生产的卤鸡爪产品货值金额为2280元,不足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建议对双城市金香园食品厂(许国术)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鸡爪的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拟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捌拾元整(2280.00元);
处伍万元整罚款(5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为伍万贰仟贰佰捌拾元整(52280.00元)
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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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