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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金豪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3MA2E9BJ11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G25高速连接线公路边(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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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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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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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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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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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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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烟处[2024]第62号
2024年7月19日,我局依法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G25高速连接线公路边,从当事人金豪经营的武义金豪食品超市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共计30个品种99条。具体品牌数量为:双喜(硬经典1906)5条、贵烟(硬黄精品)5条、金圣(硬滕王阁)4条、娇子(蓝时代)1条、黄鹤楼(硬银紫)2条、红双喜(硬8mg)4条、白沙(硬精品三代)2条、牡丹(软)3条、黄山(新一品)10条、利群(阳光尊中支)2条、云烟(软珍品)2条、白沙(精品)1条、黄果树(佳品)2条、大青山(长丰)3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4条、七匹狼(豪运)3条、哈德门(纯香)2条、七匹狼(蓝)7条、双喜(软经典)8条、利群(楼外楼)1条、芙蓉王(硬细支)4条、南京(红)2条、红旗渠(新版银河)2条、利群(软长嘴)2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1条、真龙(锦绣)1条、玉溪(软)6条、黄鹤楼(硬金砂)3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检查时当事人在场。因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金豪系浙江省武义县人,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G25高速连接线公路边从事个体经营,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查获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2024年7月,当事人分批次从武义县城购进真品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等共计30个品种99条,用于其经营的武义金豪食品超市内销售,违法进货总额计1301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 另据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7月31日、2024年3月12日、2024年6月12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且其中两次案值累计达到100000元以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我局依法提取的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G25高速连接线公路边从事个体经营、进行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业务,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二、我局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喷码信息明细表》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查获的卷烟实物:证实了2024年7月19日,我局依法在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G25高速连接线公路边,从当事人的经营仓储场所内查获共计99条违法卷烟的事实,记录了案件查处的过程。 三、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99条卷烟为真品卷烟。 四、我局对当事人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从违法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用于店内销售的事实。 五、我局依法提取的文号为“武烟处[2023]第71号”、“武烟处[2024]第25号”、“武烟处[2024]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当事人曾于2023年7月31日、2024年3月12日、2024年6月12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作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零售户,为牟取不当利益,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购进真品卷烟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2024年8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武烟处告[2024]第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烟听告[2024]第7号《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4年8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武烟处告[2024]第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烟听告[2024]第7号《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零售户,为牟取不当利益,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购进真品卷烟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真品卷烟违法进货总额计13010元的违法情节以及当事人在一年期限内因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已被行政处罚三次且其中两次案值累计达到100000元以上后再次实施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等违法情形,按照《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7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3010元的9.5%罚款,计人民币1235.95元;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行为。 本案查获的真品卷烟30个品种99条,其中96条返还当事人,其余3条因质检作损耗补偿处理,损耗卷烟按照其进货单价折合人民币408元补偿给当事人。
1235.95元
武义县烟草专卖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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