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御珍海鲜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有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7MA6GWB4N0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凤冈县龙泉镇龙潭湖社区民生市场1010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罚[2024]02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二: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XBJ23520327690266253),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江团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4日,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1份(№:XBJ23520327690266253),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有鹏第一次调查时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妻子第一次调查时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有鹏第二次调查时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供货方《营业执照》(红花岗区)复印件1份、与供货方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重庆)复印件1份、《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月4日,当事人张贴的《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调查人签名按印认可。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