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温泰百味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丽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7C9T1R6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龙虎村(杭州永盛卫浴有限公司萧字第00092888号房权证工业厂房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216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酱菜类产品的批发零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1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某商位)开设档口,另设立有杭州**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亦从事酱菜类产品的批发零售,并注册“温泰百味”商标,国际分类第29类等,核定使用商品:德式泡菜、泡菜......等。2024年5月份,一名为庄某某(电话******)的推销人员到顺升食品公司推销产品,当事人与其约定,向对方订购一款酸菜鱼酸菜,双方仅约定在酸菜包装上需标注“温泰百味”商标,未明确具体的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亦未签订委托加工合同。2024年9月1日,当事人向庄某某第一次订购酸菜鱼酸菜,包装为白色塑料桶,内衬透明塑料袋盛装产品。白色塑料桶上的标签信息为:温泰百味?,食品名称:酸菜鱼酸菜,配料:小叶芥菜、饮用水、食用盐、冰糖、麦芽糖、大蒜、白酒、香辛料、食品添加剂(乳酸、柠檬酸、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黄、姜黄、焦亚硫酸钠),产品标准代号:SB/T10439,生产许可编号:SC11644522******,生产日期:见喷码处(2024/09/18),保质期:180天,储存条件:常温保存,出品商: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腌制厂,地址:揭阳溪西镇西湖村红山*****,产地:广东揭阳,电话:1375718****,总重量17kg,固体物≥50%以及营养成分表等内容,后陆续订购多次。2024年9月17日,当事人再次向庄某某订购酸菜鱼酸菜,后于2024年9月21日左右收到产品,共计20桶。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将其中的15桶发往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南庄兜农产品市场**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食品商行”),销售价格60元/桶。后**食品商行将其中的8桶以63元/桶的价格销售给了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9月24日,****公司通过其开设的公众号:鲜丰乐,将1桶温泰百味牌酸菜鱼酸菜销售给****公司,销售价格70元/桶。2024年9月26日,在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在****公司处抽样的标称**腌制厂生产的温泰百味牌酸菜鱼酸菜,委托浙江浙江省某某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检验,因二氧化硫残留量项按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不符合要求(标准指标要求≤0.1g/kg,实测值为0.226g/kg),被判定为不合格。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司处抽样的,标注**腌制厂生产的温泰百味牌酸菜鱼酸菜不合格的相关材料送达**腌制厂后,其提出了异议:被抽检产品包装桶上的标签为假冒,其未生产过温泰百味牌酸菜鱼酸菜:1.其产品包装桶上的标签采用钢印和喷墨的方式直接印刷在桶上,非加贴产品标签的形式,2.被抽检的“温泰百味”不是其品牌,3.联系方式与其不一致。2025年3月3日,我局委托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核查,查明情况如下:案涉标注**腌制厂生产的温泰百味牌酸菜鱼酸菜为**腌制厂生产,庄某某为广州市花都区****潮汕肉丸店(以下简称“**潮汕肉丸店”)业务员,盖有**潮汕肉丸店公章的出厂检验报告自检非**腌制厂出具。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加工预包装食品,未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亦未索取酸菜鱼酸菜的生产厂家的相关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在收到名为:**潮汕肉丸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亦未对资质进行查证。且在收到酸菜鱼酸菜后,未对产品标签与收到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比对核查,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走了过场,失去了“?保障食品安全、实现可追溯管理并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这个目的和核心意义。温泰百味牌酸菜鱼酸菜抽检不合格之后,**食品商行向当事人索取相关资料,当事人在向庄某某索取后,将盖有**潮汕肉丸店公章的出厂检验报告自检提供给**食品商行,亦未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当事人以40元/桶的价格购入温泰百味牌酸菜鱼酸菜,后以60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同批次共计20桶,货值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当事人销售的温泰百味牌酸菜鱼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部分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比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2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2-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