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太昌天然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伟 | 注册资本:1618万人民币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1662987078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赤水市大同镇大同社区九组1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4
(2021)黔0381民初236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龚**
陈**,贵州太昌天然气有限公司
赤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6
2021-09-26
(2021)黔0381执186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龚**、贵州太昌天然气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415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5]12002号
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在赤水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经营区域:赤水市东部片区各乡镇及大同镇、复兴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规定,供气领域的专业服务收费属于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重要专业服务,服务收费标准列入贵州省定价目录。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该文件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2021年2月26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清理取消城镇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117号),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2024年9月,当事人为用户赤水市长期镇幼儿园提供增容改造安装工程服务时,安装了T10智能NB-LOT远传燃气气表(含气表桩等配套辅材)1套,收取费用6150元。2025年4月为用户赤水市复兴镇赤土一点农贸有限公司提供天然气安装工程服务时,安装了T6智能NB-IOT远传气表(含气表桩等配套辅材)1套,收取费用4900元。当事人在整改乱收费过程中自查发现:于2021年9月8日向赤水市官渡镇幼儿园收取计量装置费用7300元,于2022年1月21日向赤水市第九中学收取计量装置费用11200元,于2024年4月22日向赤水市官渡镇第二幼儿园收取计量装置费用4950元。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34500元。案发(整改自查)后,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用气账户充值的方式向上述用户退还已收取的计量装置费用34500元。
另查明,赤水市长期中学在用的编号LZTC21059407燃气表(qmax:25m3/h)于2021年5月由当事人安装,赤水市长期小学在用的编号LZTC22071165燃气表(qmax:25m3/h)于2023年10月由当事人安装,赤水市长期镇幼儿园在用的编号LZTC22070945燃气表(qmax:16m3/h)于2024年9月由当事人安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膜式燃气表》(JJG 577-2012)7.5.2的规定,上述3只燃气表属于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业用燃气表(G1.6~G16),应在首检后实行周期强制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为3年。至案发,上述3只在用燃气表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发后,当事人已用经检定合格的燃气表更换了上述3只燃气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远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我局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线索来源;
3.询问笔录5份、收费发票2张、燃气安装工程预算(概算)表2份、非居用气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事实;
罚款1.35万元#
13500.00元
遵义市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2
﹝2024﹞赤综执01字第30号
当事人已取得燃气经营资格,主要负责赤水市官渡镇、石堡乡、长期镇、长沙镇、白云乡、大同镇、复兴镇管道然气供应;与燃气管道同步建设的有管道压力无线监测系统,主要作用是实时监测燃气管道压力的变化情况,根据压力的变化情况从而判断漏气点或者堵塞点,系统会根据压力变化的结果自动报警,便于燃气安全人员及时快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当事人确保安全生产的配套监测系统;该燃气管道压力无线监测系统的服务器设在四川省泸州市,在赤水市境内的压力监测系统报警设备设置在赤水市大同镇当事人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办公区域无人值守,其压力监测系统处于关闭状态;后经过核实,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的压力监测系统报警设备,因人为因素影响导致报警设备主机电脑损坏,监测系统数据无法与自动报警装置进行链接;在报警设备主机损坏后,当事人未及时修复、也未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虽然公司负责人梁某手机APP上可以查看压力监测情况,但是无报警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