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立新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4MACHTY988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原塔筒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环(6)罚字﹝2025﹞6号
未按要求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库内,而是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堆放于厂区南侧喷漆车间内。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
2025-09-30
2
乌中市监处罚﹝2024﹞336号
2024年5月23日,我局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安全检查依法对内蒙古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建厂中未投入生产,我局要求当事人开工投产后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后方可使用。 2024年8月1日,我局对本次“双随机 一公开”安全检查进行复查,依法对内蒙古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使用的2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23060385、23060384)未经定期检验投入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2台起重机。 2024年8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双随机”复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的2台门式起重机仍未检验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