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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光绪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9MA7CUU0U1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区厂房B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6日生产了15件震天蕾(组合烟花)(规格:100发/件),生产成本为40.8元/件。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48元/件的价格销售给重庆市鑫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2025 年 12月 24 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鑫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震天蕾(组合烟花)进行抽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得出“经检验,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事实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根据 GB 19593-2015要求,点火引火线引燃时间应为“5-8s”。而案涉产品实际检测结果为“9.0、9.3”。至案发时止,案涉产品已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经计算,案涉产品货值金额为720元,销售所得为720元,违法所得为108元。
1.处罚款1728元;2.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没款合计1836元。
1728.00元
遵义市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2
余市监处罚〔2026〕8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生产了6件恭喜发财200型(爆竹)(规格:75挂/件),生产成本为51元/件。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以12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铜梁区雄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伟公司),雄伟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将其中2件销售给王英烟花爆竹经营店。2025 年 11 月 20 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英烟花爆竹经营店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恭喜发财 200 型(爆竹)进行抽样,经重庆市计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得出“经检验,引火线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 标准,依据《铜梁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事实细则(2025)版》,判定为被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根据 GB 10631-2013“5.4.2.3”要求,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而案涉产品实际检测结果为“点火引火线无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至案发时止,案涉产品已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经计算,案涉产品货值金额为720元,销售所得为720元,违法所得为414元。
1.处罚款14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14元。 罚没款合计1854元。
1440.00元
遵义市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3
﹝遵﹞应急罚﹝2025﹞烟花01号
2025年9月15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余庆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你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11项隐患和问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遵)应急现记〔2025〕烟花3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遵)应急责改〔2025〕烟花3号}。其中存在的:1.C05库房(定量500kg)超量储存,检查时发现C05库房储存惊天雷100发480件,药量0.4kg/件;雷神100发100件,药量0.6kg/件;亿万富翁100发80件,药量0.6kg/件;红花雪莲100发35件,药量0.6kg/件;发财树120发120件,药量0.72kg/件;路路发100发100件,药量0.4kg/件;龙行好运100发200件,药量0.6kg/件;繁花似锦100发332件,药量0.6kg/件;大富豪100发53件,药量1kg/件;多彩烟墙57件,药量0.25kg/件;黄果树100发127件,药量1kg/件;家族兴旺80发96件,药量0.48kg/件;精品地毯红3号520件,药量0.378kg/件。实际总药量1203.49kg已超过定量500kg标准,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之情形,该条隐患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企业在厂房内擅自违规私搭乱建(如A45工房外侧私自违规搭设雨棚堆放泥土,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未见该设计),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之情形,该条隐患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3.企业擅自改变工房用途(A38工房设计为机械压纸片工房,实际为机械组装包装工房),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之情形,该条隐患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9月15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余庆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你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11项隐患和问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遵)应急现记〔2025〕烟花3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遵)应急责改〔2025〕烟花3号}。其中存在的:1.C05库房(定量500kg)超量储存,检查时发现C05库房储存惊天雷100发480件,药量0.4kg/件;雷神100发100件,药量0.6kg/件;亿万富翁100发80件,药量0.6kg/件;红花雪莲100发35件,药量0.6kg/件;发财树120发120件,药量0.72kg/件;路路发100发100件,药量0.4kg/件;龙行好运100发200件,药量0.6kg/件;繁花似锦100发332件,药量0.6kg/件;大富豪100发53件,药量1kg/件;多彩烟墙57件,药量0.25kg/件;黄果树100发127件,药量1kg/件;家族兴旺80发96件,药量0.48kg/件;精品地毯红3号520件,药量0.378kg/件。实际总药量1203.49kg已超过定量500kg标准,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之情形,该条隐患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企业在厂房内擅自违规私搭乱建(如A45工房外侧私自违规搭设雨棚堆放泥土,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未见该设计),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之情形,该条隐患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3.企业擅自改变工房用途(A38工房设计为机械压纸片工房,实际为机械组装包装工房),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之情形,该条隐患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遵)应急现记〔2025〕烟花3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遵)应急责改〔2025〕烟花3号};3.《营业执照》;4.《安全生产许可证》; 5.《贵州省红鑫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生产原址改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表;6.C05成品库9月库存表;7.现场拍摄照片6张;8.企业总平面布置图;9.刘红梅、彭洪春、王泽林的《调查询问笔录》;10.郭光绪、刘红梅、彭洪春、王泽林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1.刘红梅、彭洪春、王泽林的任命文件;12.企业主要负责人郭光绪的授权委托书.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存在:1.C05库房(定量500kg)超量储存,检查时发现C05库房储存惊天雷100发480件,药量0.4kg/件;雷神100发100件,药量0.6kg/件;亿万富翁100发80件,药量0.6kg/件;红花雪莲100发35件,药量0.6kg/件;发财树120发120件,药量0.72kg/件;路路发100发100件,药量0.4kg/件;龙行好运100发200件,药量0.6kg/件;繁花似锦100发332件,药量0.6kg/件;大富豪100发53件,药量1kg/件;多彩烟墙57件,药量0.25kg/件;黄果树100发127件,药量1kg/件;家族兴旺80发96件,药量0.48kg/件;精品地毯红3号520件,药量0.378kg/件,合计总药量1203.49kg;2.企业在厂房内擅自违规私搭乱建(如A45工房外侧私自违规搭设雨棚堆放泥土,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未见该设计);3.企业擅自改变工房用途(A38工房设计为机械压纸片工房,实际为机械组装包装工房)的违法行为构成3项重大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细则部分第29项“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裁量阶次;裁量标准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1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遵)应急告〔2025〕烟花01号),告知了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经综合考虑,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
48000.00元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29
4
〔余〕应急罚〔2025〕YH-3号
2025年6月14日,群众举报贵州省红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将烟花爆竹成品堆放在该公司利丰纸箱工房内。当日,余庆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利丰纸箱工房内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成品(烟花爆竹成品应按产品类别、级别分别存放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利丰纸箱工房并非经许可的烟花爆竹成品专用储存场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对贵州省红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8000.00(大写:贰万捌仟元)。
28000.00元
余庆县应急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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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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