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佐度王子扒房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迟育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D1WWMX3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39号红博商业中央公园商场食林外街06号、食林B1层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6月份开始设置收取包房最低消费,以订餐客服告知的方式实施,即消费者到店或电话预订就餐包房时,订餐客服会告知包房有最低消费,8人包房约定最低消费2000.00元、10-12人包房约定最低消费3000.00元、16-20人包房约定最低消费5000.00元,如消费者表示不能达到最低消费时则不予使用包房就餐。当事人共有5间包房,其中:8人间2个、10-12人间2个、16-20人间1个,经对包房结账单进行核查,包房结账单都标有最低消费补齐字样,补齐金额都为0元,绝大部分结账单餐费都超出包房最低消费标准,部分结账单餐费未达到包房最低消费标准,执法人员提取了餐费未达到包房最低消费标准的结账单,餐费结账都是按实际发生额收取,证明该单位存在设置收取包房最低消费行为,但是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六千元(6000.00)元。
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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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