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9MFM11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02栋21层01室、02室、03室2104(自贸区武汉片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8
(2025)鄂0192民初596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熊*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鄂0192民初739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滕**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6
(2025)鄂0192民初751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3
(2025)鄂0192民初699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申**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6-03
(2025)鄂0192民初699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匡**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8
(2025)鄂0192民初467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欧***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3
(2025)鄂0192民初577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胡*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5-05-23
(2025)鄂0192民初591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05-23
(2025)鄂0192民初576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黄*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5-05-23
(2025)鄂0192民初560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肖*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15
(2025)云0125民初74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孙**
武汉松鹤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宜良县人民法院
2
2023-07-30
合同纠纷
武汉高教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视瑞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3
2023-03-24
(2023)鄂0192民初69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何*、武汉高教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03
2023-03-24
(2023)鄂0192民初67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陈*、武汉高教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8-03
2023-03-24
(2023)鄂0192民初120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范**、武汉高教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7-11
2023-04-12
(2022)鄂0192民初18716号之一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刘**、武汉高教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7-08
2023-03-27
(2023)粤1881民初269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曾**、英德市微社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7-01
2023-05-05
(2022)鄂0192民初1349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武汉高教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6-28
2023-04-19
(2023)鄂0192民初327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甘*、武汉高教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6-28
2023-04-03
(2023)鄂0192民初167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金**、武汉高教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6-06
2023-06-01
(2023)鄂0192民初7268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武汉高教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6-05
2023-04-11
(2023)鄂0192民初152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陈**、武汉高教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4﹞77号
经查明:一、广告违法情况当事人在“长垣广播电台”等9个公众号发布广告文章16篇,具体见广告发布情况统计表。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对当事人发布广告文章进行了全面调查,向部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查明了广告费用情况。根据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材料,反映广告9、10、11、12、14是由北京鹰视嘉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北京积本优选科技有限公司)在新榜公司平台的账号发布,广告8是由武汉易教思维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新榜公司平台的账号发布,但广告中的二维码均导向当事人,北京鹰视嘉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易教思维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关联公司,故可以认定这些广告的广告主均为当事人。当事人、北京鹰视嘉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易教思维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材料证明上述事实。另外,当事人2022年10月20日发布在今日赣县微信公众号的广告文章“刚刚正式通知!本科以下在职人员请注意!专升本扩招政策!免试入学!名额有限!10月20日截止!”,经新榜公司证明,系北京中大博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发布,且当事人称该公司与其无关,且目前广告中二维码已无法使用,无证据证明该广告由当事人发布。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上述广告中存在下列虚假内容:(一)虚假广告内容1.“资助10000名在职员工+社会人员”、“提升学历符合条件的每人补贴3000-8000元,限招100人”;2“附:2022年下半年国家教育部自学考试新政策解读:[前置学历]2022年11月未起,高中学历同步学信网,如果没有高中毕业证将没有资格报考专科或本科,因此初中学历只能本批次报考![考试难度]2022年11月末起,所有专业将增加高等数学和英语考试,拿学位证的难度大大增加”;3.“免试就读本科、1.5年学制本科等扩招特招名额,扩招名额总计120名”;4.“本批学历特招培养人员:可免除2-2.5年固定学制,无入学考,合格即毕业。最快1年起读专科,1.5年起读本科,本地公立普通院校、-本二本院校、211/985重点统招本科大学均平均设有特招专业,可自由申请”;5.“为响应国家政策,推动全民教育水平提升,全国多所高校全面启动【学历提升帮扶计划】”;6.“成人本科学历可考90%公务员岗位”。对当事人的广告内容具体调查情况:当事人承认,其在上述广告中宣传的“资助10000名在职员工+社会人员”、“符合条件的每人补贴3000-8000元,限招100人”、“特招名额”、“特招专业”、“政策解读...高中学历同步学信网,如果没有高中毕业证将没有资格报考专科或本科,因此初中学历只能本批次报考!..2022年11月末起,所有专业将增加高等数学和英语考试,拿学位证的难度大大增加”、“全国多所高校全面启动【学历提升帮扶计划】”、“政府正式通知!”、“成人本科学历可考90%公务员岗位”均系当事人编造的宣传用语,且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经查询教育部公布的《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和《202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均明确规定了“在校学习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至4年,本科一般为4至5年”,故当事人宣传“1.5年学制本科”、“可免除2-2.5年固定学制”、“最快1年起读专科,1.5年起读本科”等属于虚假不实的广告用语。因部分发布广告微信公众号系个人公众号,无法确认其发布主体并进行协助调查。当事人主动向我局提供了其委托个人公众号发布广告并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经与其已查实的广告费用进行比较,广告费用未偏离正常值,可予以采信,故当事人上述广告的广告发布费用合计15715.55元(见附表)。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销售人员使用的纸质话术资料,该资料中有“...由于二十大的召开,今年涉及到的教育改革政策,二十大结束之后提高成人学历的报考难度和拿证难度...对你影响最大的是下一批需要加考高数学位英语等科目,延长学制专科三年本科四年,如果能赶上今晚6点前注册上23年4月考期档案,报考大专只需要一年半,专本连读两年半到3年,不考高数和学位英语”;“农村户籍可以申请5000的助学补贴,正常报考的话,专升本正常的学费是11960,这批赶上报考减免5000学费,减免之后就是6980”;“好,在审核前老师先讲一下老师属于什么单位,你是官方公众号主动添加的老师,我们属于教育部和院校授权的助学单位,负责全国性质的补助招考,后续是在高等教育在线报...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为15715.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63,000元;针对当事人销售人员使用含有虚假内容话术资料,在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0,000元;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合计173,000元。
173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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