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勒贝尔蛋糕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建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48DT0A3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广水市长岭镇新街菜市场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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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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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71号
经查,当事人广水市勒贝尔蛋糕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登记不全,操作间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设备不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认为,1、当事人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登记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操作间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设备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操作间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设备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操作间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设备不全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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