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曙光超市河铺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永 | 注册资本:0.002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3MA4BP6UY6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罗田县河铺镇兴昌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1
2023-11-30
(2023)鄂11知民终2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罗田县曙光超市河铺分店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田市监处罚〔2025〕63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查询,当事人非初次违法,且本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售出,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免罚条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20000.00元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2
罗田市监处罚〔2024〕145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