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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方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连英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3MA5PB00E3P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云朗科技园标准厂房7号楼第4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4
(2021)桂0603民初283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湖南长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方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01-21
(2021)桂0603民初283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湖南长海现代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方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3
2021-08-03
(2021)桂0603民初1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防城港市方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爱源安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9
2022-11-24
(2022)桂0603民初20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方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区市监处罚〔2025〕841号
2025年4月21日,我局收到举报人陈芋霖寄来的举报信函,举报防城港市方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执行标准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护目镜(劳保用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摆放有“医用隔离眼罩”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若干箱,“医用隔离眼罩”产品包装盒上标示信息为:生产厂家:杭州铭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24个月,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号:浙杭械备20200213号,数量:10只/盒,执行标准为GB14866-2006(眼面防护具)。上述“医用隔离眼罩”共计2000只;“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产品包装盒上标示信息为:生产厂家:福建省火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10,失效日期:20240510,规格:50件/箱。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计1500件。当事人管理者代表吴品玲承认在拼多多平台上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用隔离眼罩”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当做普通劳保用品经营。 经查看当事人“拼多多”网站,上述“医用隔离眼罩”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产品经营页面的标题分别为“护目镜防风防雾防尘风沙防飞溅耐油酸劳保户外骑行工业防护眼罩”和“农业一次性防护服批发价全套连体式薄款连体养殖场防水防尘防污”。查看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经营记录,当事人在上述“医用隔离眼罩”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超过使用期限(分别于2024年1月1日和2024年5月10日过期)后,截至检查当日分别经营了920单和1345单。其中“医用隔离眼罩”经营数量共计8411个,货值共计6305.76元;“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营数量共计58670件,货值共计70120.74元。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生产商资质证明等材料。因当事人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医疗防护物资(大部分均已过期),其中包含其自行生产,也有向其他企业购买。当事人仓库内虽悬挂或者张贴有“港口区物资”等标识,但是摆放杂乱,且暂时无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经营上述过期的“医用隔离眼罩”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事实。经综合考量,报局领导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未对上述过期的“医用隔离眼罩”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采取扣押措施。2025年5月19日,报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对当事人待经营的“医用隔离眼罩”(生产厂家:杭州铭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24个月)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2025年5月27日,报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对当事人待经营的“医用隔离眼罩”(生产厂家:杭州铭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24个月)315个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2025年6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奇峰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行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于当事人所称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在其仓库内发现的过期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厂家:福建省火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10,失效日期:20240510)是港口区政府存放于当事人仓库内的防疫物资,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农业一次性防护服批发价全套连体式薄款连体养殖场防水防尘防污”为当事人自行生产的未过期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以上说法我局予以采信。 同时,当事人在疫情期间为防城港市和港口区的多家单位提供防疫物资(包括其自行生产和外购产品),并作为防城港市本级和港口区政府的防疫物资存放点。疫情结束后,因没有明确如何处置,所以当事人仓库内继续存放有大量的防疫物资(包括医疗器械产品),其中大部分已经过期。当事人仓库内虽然有醒目的标识,用来区分各单位的防疫物资存放区,但是物资杂乱摆放,与其自行生产、采购的防疫物资也混乱存放在一起。 当事人对自营的已经过期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放置到不合格区进行隔离,按照相关制度采取销毁、退货等处置措施,并保存记录。不建议经营企业自行销毁,自行销毁需参考《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需要对器械各部件进行分拣,按照器械的材质选择不同的销毁方式(如焚烧、破碎、化学处理等),做好销毁记录。建议退回生产厂家处理。”的规定进行存放和处理,并将外购用于经营的已过期的上述批次“医用隔离眼罩”通过“拼多多”平台经营,其产品经营页面的标题为“护目镜防风防雾防尘风沙防飞溅耐油酸劳保户外骑行工业防护眼罩”。当事人在上述批次“医用隔离眼罩”超过使用期限(2024年1月1日过期)后,截至我局检查当日共
1.没收过期的“医用隔离眼罩”315只; 2.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7000.00元
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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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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