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赢吉达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洪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2MA14834Y8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兴达小区12-7门市(金街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2023〕50号
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17号后,认为当事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023年9月6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浑检检建受【2023】47号),检察建议书显示众赢吉达白山第一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洪春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虽然邵洪春已承担刑事责任,但该公司目前仍处于存续在营的状态,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经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确认了众赢吉达白山第一分公司为存续状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17号,判决书显示当事人邵洪春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院磋商函调查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于同日立案,指定官在朝、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17号后,认为当事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传单、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结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大,并且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程度属于特别严重,适用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结合自由裁量说明,处理意见如下:吊销吉林省众赢吉达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第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340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