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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玉市每日优鲜果蔬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矦海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09MABL0BPQ8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昆玉市昆牧路西侧浩天综合楼B段1幢1单元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四师市监处罚〔2025〕32号
经查,涉案的宏禹手工粉条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名称为禹州市宏禹薯业有限公司,厂址:禹州市古城镇大北村,产地:河南·许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341108100279,执行标准:Q/YHS0001S-2022等标识信息,涉案的宏禹手工粉条为预包装食品。 经查,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能够当场提供购进宏禹手工粉条的进货票据(配送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但不能提供该批次宏禹手工粉条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等。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从和田市鼎顺源副食配送中心购进宏禹手工粉条20袋,每袋重量1㎏,进货价5.5元/袋,共计110元,销售价8元/袋。除被抽样检测的4袋和已扣押的12袋外,剩余4袋中,当事人称3袋已销售、1袋被自己食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宏禹手工粉条放于营业场所的货架上,故我局对当事人自己食用的说法不予采纳,认定4袋均已被销售。故该批次宏禹手工粉条的货值金额为160元(20袋*8元/袋),违法所得64元(8袋*8元/袋)。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6月11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ZJC250129-GFD6242)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ZJC250129-GFD6242)后,未及时对该批次宏禹手工粉条进行召回。2025年6月2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当事人才意识到未对抽检不合格的宏禹手工粉条进行召回,并于当日下午立即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对销售不合格的宏禹手工粉条进行召回。由于该批次宏禹手工粉条抽检时间和收到检验报告时间相隔较长,消费者购买后均已食用,故张贴召回公告后未能及时召回涉案宏禹手工粉条。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截至目前,我局及当事人均未收到顾客因食用该批次宏禹手工粉条造成人身健康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经查询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柠檬黄,属于食品添加剂,是一种水溶性合成色素,呈鲜艳的嫩黄色,通常用于食品、饮料、玩具、食品包装等材料的着色。长期过量接触或食入,可能会影响智力发育,也有可能会导致过敏和其他反应的发生,对身体的危害比较大。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粉丝粉条中柠檬黄不得检出,造成宏禹手工粉条中超范围添加柠檬黄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违规使用,并非当事人在经营环节使用。经查询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该线索已被系统自动同步至生产厂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涉案的宏禹手工粉条上游供货商在和田地区辖区内,已超出我局管辖范围,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将该线索移送至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查,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4元(陆拾肆圆),没收不合格宏禹手工粉条12袋(详见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2025〕12号),并处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 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罚没款合计5064元(伍仟零陆拾肆圆整)。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2
第十四师市监处罚〔2023〕033号
-
没收违法所得2.6元
-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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