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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赵壮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H5DRY9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龙都南路671号1-7室、669号1-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4〕11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以18元/条的价格购进了5条电热毯(商标:金彩阳芙蓉王 规格型号TT150×70-10X 1500mm×700mm 50W 220V~50Hz),以16元/只的价格购进了9个电暖袋(商标:FENGNUO 规格型号 220V 50Hz 500W FN系列),并分别以电热毯35元/条、电暖袋28元/只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11月22日,本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电热毯(商标:金彩阳芙蓉王 规格型号TT150×70-10X 1500mm×700mm 50W 220V~50Hz)和电暖袋(商标:FENGNUO 规格型号 220V 50Hz 500W FN系列)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月4日,本局收到2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报告编号:***),报告编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电热毯(商标:金彩阳芙蓉王 规格型号TT150×70-10X 1500mm×700mm 50W220V~50Hz)其中标志和说明,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电暖袋(商标:FENGNUO 规格型号 220V 50Hz 500W FN系列)其中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结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耐热和耐燃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至2024年1月5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电热毯4条、电暖袋8只(均含被抽样)。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电热毯和电暖袋货值427元,获利164元。并查明:根据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和报告编号:***)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电热毯、电暖袋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电热毯相关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和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电暖袋相关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和GB 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属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4元,并处罚款 500元。 2、没收不合格的电热毯一条,电暖袋一只。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热毯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8-2008;其销售的电暖袋不符GB4706.1-2005、GB4706.99-2009的要求,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4元,并处罚款 500元。2、没收不合格的电热毯一条,电暖袋一只。
5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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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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