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杨振东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春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1MADD6UA19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前进街道六合社区银座商都1层6号商服(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4〕10074号
望奎县杨振东麻辣烫店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在收到我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复查时采购食品仍未索要购货凭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索要购货凭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从事经营的事实。
3、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