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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舒禾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方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9KYYQ3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601号武汉绿地凤凰湾A地块6栋1层商1、2、3、4、7、11、13、14、15、16号;2层商2、4、5、6、7、8、9、11、12、13、14、15号;3层商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7
(2025)鄂0105民初186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徐*
武汉悦颜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1
(2025)鄂0105民初15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悦颜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刘**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1
(2025)鄂0105民初155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悦颜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李*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1
(2025)鄂0105民初1553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悦颜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汤**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19
2025-06-23
(2025)鄂01民终9254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与汤**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11-19
2025-06-23
(2025)鄂01民终927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与刘**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11-19
2025-06-23
(2025)鄂01民终9275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与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5-08-19
2025-03-28
(2025)鄂0105民初155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与武汉某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450.97元
民事案件
5
2025-08-19
2025-03-28
(2025)鄂0105民初1553号
劳动合同纠纷
汤**与武汉某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962.78元
民事案件
6
2025-08-19
2025-03-28
(2025)鄂0105民初15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刘**与武汉某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282.60元
民事案件
7
2024-02-26
2023-12-29
(2023)鄂0105民初560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邓*、某公司甲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795.87元
民事案件
8
2023-07-24
2023-05-09
(2022)鄂0105民初1547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江**、武汉悦颜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140号
2026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仓库货架内发现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40瓶,规格为100mL/瓶,产品批号B24031101,有效期至2026年2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42个,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144093,产品批号20230706,有效期至20250705。上述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与所在区域内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混放,未见不合格品区等警示标识,处于随时待取用状态,且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未建立使用和销毁记录。本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使用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过期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的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药品出入库记录,显示“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瑞科莎)”进货价格为2.3元/瓶,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货值金额为92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处方药使用核查记录,涉案批次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无过期后领用记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进货单据及进货查验资料,当事人构成未保存药品进货单据及进货查验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2026]0131202号),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2026年3月2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过期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供货单位资质资料,显示“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进货价格为24元/100支,单价0.24元/支,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货值金额为10.0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没收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药品,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40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42个; 2.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