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雨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48AL9J6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卓塆社区发展一路19号3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0
(2021)鄂0982民初1334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安陆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
安陆市安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查,当事人在编制工程款总预算费用时,按照《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组成计费基数,采用通用安装工程费率9.29和市政工程12.44,根据工程性质经预算软件自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经查,2025年8月,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安陆市星瑞琉璃瓦厂天然气安装工程款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3937.87元;2025年7月,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安陆市金剑琉璃瓦有限公司天然气安装工程款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3937.87元。经核实,当事人收取的安全文明费施工时并未提供相关服务内容。本局于2026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退〔2026〕5号)。截止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退款。
综上,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的通知》(鄂市监规〔2026〕16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四项:“(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中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至70%(不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21.33元;2.罚款13320.00元;罚没款合计:20841.33元。
1332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