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MA7MB97F1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前进路甲6号(负一层)G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窦**
木扎帕尔·艾散,麦丽凯姆·提力瓦力迪,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艾散·伊卜拉伊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11-04
(2025)新0203民初33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解**
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7
(2024)新02民终612号
劳动争议
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约麦尔阿卜杜热西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05
(2024)新0203民初33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哈力亚·卡德尔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5
2024-08-16
(2024)新0203民初2940号
劳动争议
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约麦尔阿卜杜热西提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6
2024-08-09
(2024)新02民终315号
劳动争议
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5-17
(2024)新0203民初1585号
劳动争议
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刘*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07
(2025)新2801民初151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窦**
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麦丽凯姆·提力瓦力迪;艾散·伊卜拉伊木;木扎帕尔·艾散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6-03-0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窦**
麦丽凯姆·提力瓦力迪;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木扎帕尔·艾散;艾散·伊卜拉伊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18
2024-12-23
(2024)新0203民初33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哈**、陈**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16.65元
民事案件
2
2024-08-14
2024-08-13
(2024)新02民终315号
劳动争议
新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区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调查,新疆久凌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淘宝闪购”平台在克拉玛依地区的本地代理商,负责该区域内商户的入驻、外卖配送、运营及推广服务。
2025年9月,克拉玛依******店收回了所有线上代运营权限,包括商品、财务、精准营销、下单返券、关店、多件优惠、店铺满赠等授权业务人员协助操作的权限。2025年12月,当事人无权限对克拉玛依******店代为操作上线优惠促销活动。克拉玛依******店所称2025年12月其店铺被强制上线优惠活动的情况不属实。根据当事人“***”后台操作系统记录及克拉玛依******店在淘宝闪购商家版APP显示,克拉玛依区******店于2026年1月15日申请解除与当事人的合作。2026年1月17日,当事人审批通过,克拉玛依******店从“淘宝闪购”平台下线。克拉玛依******店是自行申请关闭线上店铺,导致其在“淘宝闪购”平台上无法被搜索到。
克拉玛依******店在“淘宝闪购”平台下线后,于2026年1月31日开始与当事人进行联系要求重新上线。当事人告知克拉玛依******店需要充值500元进行“老店盘活”或承诺在免费上线后参加优惠促销活动,才能重新上线“淘宝闪购”平台。“老店盘活”为店铺推广活动,包括30天的新店扶持期、7天的新店特权卡以及500元广告金额,用于店铺推广提升曝光。克拉玛依******店明确表示不想充值500元做“老店盘活”,也不想上线后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只想在“淘宝闪购”平台重新上线经营,当事人未同意。
2026年3月5日,当事人已将克拉玛依区永氏特色馄饨店免费重新上线“淘宝闪购”平台,并未要求克拉玛依******店开通“老店盘活”,也未要求克拉玛依******店上线后必须参加推广、促销活动。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查询“新疆市场监管智慧执法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两年内参加“老店盘活”活动的经营者名单,对其中缴纳活动费用的两家平台内经营者(克拉玛依******馆缴纳了500元、克拉玛依******店缴纳了50元)进行询问。经核实,上述两家店的经营者均是自愿付费参加“老店盘活”活动。
2026年6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区市监信网罚告〔2026〕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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