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尚市镇一路顺风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海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EFPNW5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尚市镇南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77号
经查,2026年6月16日,根据《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随县尚市镇南岗村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的冰柜内发现有已分割装袋的“冷冻牛肉”,经现场称重共计1.2kg。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冷冻牛肉”的动物检疫证明。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当事人于2026年6月8日从随县农贸市场付清明的店铺购进新鲜牛肉,通过微信支付货款116元,购进单价和数量已不记得。购进后放在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冰柜中作为待用食品原料,加工制作成“小炒牛肉”熟食食品以45元/盘的价格对外销售。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牛肉的动物检疫证明,且此证明应当在牛肉产品出厂(场)销售前开具,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肉未经检疫。至案发时,上述牛肉剩余1.2kg待使用,以当事人购进货款计算货值金额为11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且未能详细说明购进数量及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的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疫的牛肉1.2kg;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