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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丁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垂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MD43L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18号102室-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1
(2024)沪0114民初17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上海丁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5
(2024)沪0114民初17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上海丁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3
2023-09-13
(2023)沪0114民初245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上海丁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3-09-13
(2023)沪0114民初245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上海丁博商贸有限公司
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烟处﹝2024﹞第271号
2024年12月04日17时1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18号102室-2上海丁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10114207006,检查时持证法定代表人丁垂钿不在现场,现场由蒋金晓负责。在该场柜台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利群(楼外楼)4条、牡丹(软)5条、利群(夜西湖)1条、利群(新版)2条、中南海(5mg)4条、红双喜(硬上海)5条,合计6个品种21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叁元。2.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263.00元
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
2025-02-18
2
嘉烟处[2024]第178号
2024年06月12日18时44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18号102室-2,上海丁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为持证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310114207006。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南京(炫赫门)5.9条、中华(细支)2.8条、BOHEM(doublemojito)1.3条、RAISON(FrenchBlack)0.9条、ESSE(8801116011407)1条、ESSE(88011929)0.9条、ESSE(8801116005574)0.8条、esse(8801116011384)0.7条、Marlboro(7622100850922)0.5条,合计9个品种14.8条,上述烟草专卖品中南京(炫赫门)5.9条,中华(细支)2.8条合计8.7条有非法生产的嫌疑,其它6.1条卷烟包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法定代表人丁垂钿不在现场,现场由蒋金晓负责。现场负责人蒋金晓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并处罚如下:  1、公开销毁假烟捌点柒条。  2、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陆点壹条。
-元
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
2024-08-16
3
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7280号
“五粮液”注册商标,注册号1207092号,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33类,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经查,当事人上海丁博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3月初从,从他人处以人民币950元,购入名为“八代五粮液”瓶装酒(52度净含量500毫升,批号:852140114,生产日期:2022-5-25)5瓶,放在其位于嘉定区德富路1218号102室-2(店招“名品世家全国酒业连锁”)的经营场所销售。2023年9月28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查获上述“五粮液”瓶装酒2瓶;2023年10月8日,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上述“五粮液”瓶装酒3瓶,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五粮液”瓶装酒当事人的销售价为人民币1100元/瓶,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5500元。又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落实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构成了经营食品未落实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
罚款0.200000万元,没收侵权商品,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4
嘉烟处﹝2023﹞第71号
  2023年04月25日09时17分至2023年04月25日09时57分,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18号102室-2的上海丁博商贸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10114207006)存在违法经营卷烟(电子烟)的嫌疑。检查时法人不在现场,现场由蒋金晓负责。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电子烟):爱喜(幻变)叁条、中华(硬)肆条、中华(细支)壹条等玖个品种合计贰拾玖条,用于对外销售。其中,中华(双中支)贰条、中华(细支)壹条、南京(炫赫门)伍条叁个品种合计捌条卷烟存在非法生产的嫌疑;ESSE(Menthol)肆条、ESSE(CHANGE)4mg叁条、爱喜(幻变)叁条叁个品种合计壹拾条卷烟包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中华(硬出口)陆条、中华(硬)肆条、玉溪(硬出口)壹条叁个品种合计壹拾壹条卷烟包装上有“专供出口”字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出口回流的国产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国务院函[2000]13号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规定。据此,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请示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上述卷烟(电子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嘉烟存通﹝2023﹞第A19号),并通知当事人于2023年05月04日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具体时间以询问通知书为准)。  经调查,“上海丁博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10114207006。本案涉案卷烟均为该店通过微信联系烟贩后购进,用于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销售该批涉案卷烟,无违法所得。  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中ESSE(Menthol)4条、ESSE(CHANGE)4mg3条、爱喜(幻变)3条,合计10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属于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余19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没收物品: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0条,公开销毁:假烟19条
-元
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