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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锦家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丹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25MA0KL67HXR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永安东街恒源逸景小区东2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26
(2022)晋0225民初586号
追偿权纠纷
山西锦家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
浑源县热力有限公司
浑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9
2022-09-26
(2022)晋0225民初586号
追偿权纠纷
山西锦家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浑源县热力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浑市监处罚〔2025〕139号
依据《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居民水表、电能表属于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经查明,浑源县恒源逸景小区、云馨苑小区、英才小区是2019年安装使用的电能表,以上三个小区都是由山西锦家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负责。截止到现在,山西锦家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未对上述小区的居民使用的电能表进行检定,导致计量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对山西锦家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用以证明山西锦家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未对居民使用的电能表进行检定的事实。 2、对当事人赵丹丹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山西锦家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未对居民使用的电能表进行检定的具体情况。 3、现场提取山西锦家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赵丹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4、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3个月内进行改正。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
500.00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2
浑市监处罚﹝2025﹞98号
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410号)的文件规定,居民用电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标准为0.477元/千瓦时,但当事人按照0.5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主业电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退还多收取电费款。当事人从2024年1月接管东坊城英才小区物业管理至2025年5月,属于转供电,不实行阶梯收费,一直以0.5元/千瓦时电费标准收取,期间共收电费161725元,售卖电量323450千瓦时,多收取7439.35元,当事人以告知的形式通知业主以抵顶物业费的方式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退还多收取的电费款,由于部分业主联系不到,172.09元无法退还;从2024年5月接管云馨园小区物业管理至2025年5月,属于转供电,不实行阶梯收费,一直以0.5元/千瓦时电费标准收取,期间共收电费127670元,售卖电量255340千瓦时,多收取5872.82元,当事人以告知的形式通知业主以抵顶物业费的方式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退还多收取的电费款,由于部分业主联系不到,184元无法退还;从2024年5月接管恒源逸景小区物业管理至2025年5月7号楼、8号楼,属于转供电,不实行阶梯收费,一直以0.5元/千瓦时电费标准收取,期间共收电费60696元,售卖电量121392千瓦时,多收取2792元,当事人以告知的形式通知业主以抵顶物业费的方式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退还多收取的电费款,由于部分业主联系不到,382.72元无法退还。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38.81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738.81元;二、罚款761.19元。
761.19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3
浑市监处罚﹝2025﹞74号
经查,浑源县恒源逸景小区物业由山西锦家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源分公司管理,温生为负责人,负责对小区业主收取各种费用及小区运营的其它事务。对业主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的过程中,其收费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经询问,当事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罚款500元。
500.00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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