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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中勋注册资本:4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0098502067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南滨西路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4﹞21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开始对蒸汽管道进行安装建设,2018年正式使用,该管道为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现代医药制剂项目工艺管道,输送介质为蒸汽,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压力表提示当时压力值为0.6MPa,该设备正在使用状态,且未进行检验及办理使用登记。上述管道是被列入<spanclass="cbz">《特种设备目录》</span>的特种设备,设备代码:8310,设备品种:工艺管道。<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9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95000元。
95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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