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华城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080937417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大路乡迎宾社区华城澜庭语岸小区B幢10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20号
经查实,当事人为推广“华城·澜庭语岸”项目,委托郑州万动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宣传,单本次广告印制数量为200份,广告物料制作实际费用为人民币978元。在售楼处现场及周边区域向群众发放宣传,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宣传单中“迎宾路唯一商业步行街”“唯一”属于绝对化用语,暗示该商业街在当地是独一无二的,缺乏客观依据支撑。“目前通山基础设施最齐全,人流最多,人口最密集,同时也是最宽的一条道路”连续使用“最齐全”“最多”“最密集”“最宽”等多个“最”字表述,属于典型的绝对化用语,且无权威数据证明其唯一性、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未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该批次售楼宣传单属于房地产预售商业广告,包含销售宣传内容,不属于仅介绍项目名称的情形,未标注案涉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未完整标注法定必备公示信息,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宣传单加盖公章原件、询问笔录、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上述处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此案对当事人罚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