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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0670277826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东路1468号卖场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14
(2020)浙0402民初5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屠**
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
2019-01-04
(2018)浙0402民初83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叶**
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5
2020-09-18
(2020)浙0402民初5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屠**与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27
2018-07-05
(2018)浙0402民初245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范**与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597.46元
民事案件
3
2018-07-23
2017-05-04
(2017)浙0402民初1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童*与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07-14
2016-08-17
(2016)浙民申151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6-14
2018-02-02
(2017)浙0402民初6241号
定作合同纠纷
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瑞兴字牌店与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1422.36元
民事案件
6
2018-06-14
2015-12-31
(2015)浙嘉民终字第92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6-13
2018-02-02
(2017)浙0402民初6242号
定作合同纠纷
嘉兴德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491.63元
民事案件
8
2017-12-31
2017-11-15
(2017)浙0402民初58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与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12-18
2017-08-21
(2017)浙04民终14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18
2017-08-21
(2017)浙04民终1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南市监处罚〔2025〕525号
当事人销售的小蜜蜂滑板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20元(大写叁佰贰拾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大写壹佰叁拾元整); 3.没收抽检备样的小蜜蜂滑板车1个。
32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2
嘉南市监处罚〔2025〕456号
当事人销售的女童长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90元(大写伍佰玖拾元整);2.没收抽检备样的女童长裤1条。
59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3
嘉南市监处罚﹝2025﹞4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日,被处罚人嘉兴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南湖店在位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环东路1468号卖场区的经营场所内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我局依法查获。<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005元(大写贰佰肆拾柒元伍厘)2、罚款人民币636元(大写陆佰叁拾陆圆整)。<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005元(大写贰佰肆拾柒元伍厘)2、罚款人民币636元(大写陆佰叁拾陆圆整)。
636.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