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狮子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桂萍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MADX6DHX7Y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道狮子林大街200号友谊新都百货负一层B1-0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北望处罚〔2025〕8号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HONEY ZIP茄子水感清洁泥膜”、“彩虹莱妃儿羊羊保湿紧致面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备案已注销的“彩虹莱妃儿羊羊保湿紧致面膜”,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38.3元;
三、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四、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