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鹏伟 | 注册资本:20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MA779X4P5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五家渠奇台农场108团一连金博瑞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2号楼2-2-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8
(2026)新2325民初11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奇台县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
奇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0
(2026)新2325民初11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奇台县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4)36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增值税 你公司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1991150.40元,税额258849.60元,价税合计2250000.00元。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发票对应的款项2250000.00元后,通过中间人全额回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鹏伟500000.00元、车辆管理员张典金1750000.00元,另支付手续费163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23份发票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58849.60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2019年增值税141682.58元,2022年骗取留抵退税款117167.0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2019年少缴增值税141682.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84.1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你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复印件,“应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等总账、明细账复印件,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以其他手段骗取留抵退税
219568.06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05-16
2
昌州税稽稽罚〔2024〕36号
-
对你公司偷税行为拟处少缴及骗取留抵退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19568.06元(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玖仟伍佰陆拾捌元零陆分)。
219568.06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