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业永昌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2MA6K7MPC1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路居镇上坝社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21
(2023)云0403民初1228号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
云南绿竹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2
2022-04-21
(2022)云0481民初552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周**,云南绿竹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张*
澄江市人民法院
3
2022-04-21
(2022)云0481民初551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周**,云南绿竹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业**
澄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4
2021-12-07
(2021)云0481民初1097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云南绿竹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周**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11
2021-10-29
(2021)云04民辖终36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业**、云南绿竹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6﹞26号
2026年02月05日,我局收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玉市监移字〔2026〕09号)及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CJ)YH2025-11-137)。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25年12月10日对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开展省级监督抽查,现场抽取了1个批次的组合烟花(发财),抽样数量2×6个,产品名称:发财;产品类别:组合烟花;型号规格:36发/个×6个/件;产品级别:C级;生产日期:2025年06月07日;商标:昌茂花炮;制造商名称: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送至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依据《2025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026年02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澄市监检鉴结〔2026〕ZL020601号)及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CJ)YH2025-11-137),并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组合烟花已销售完,只有备样1件(36发/个×6个),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5日向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澄市监强制〔2026〕ZL022501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不合格批次组合烟花实施扣押,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业江涛就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组合烟花的情况做了询问笔录,获取了询问笔录1份;调查过程中获取了法定代表人业永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业江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昌茂烟花线组装车间2025年6月记工单(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经查,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组合烟花(发财),产品类别:组合烟花;型号规格:36发/个×6个/件;产品级别:C级;生产日期:2025年06月07日;商标:昌茂花炮;制造商名称: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共生产了20件,销售19件(其中1件是检样),未销售的1件是备样,生产价格是108.00元/件,销售价是129.6元/件,货值金额共计:2592.00元,销售利润共计:41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业永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业江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组合烟花的抽样情况;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澄市监强制〔2026〕ZL022501号)及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ZL022501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组合烟花的违法事实; 4.昌茂烟花线组装车间2025年6月记工单(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组合烟花的生产及存库情况。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6年03月03日向云南绿竹烟花集团玉溪昌茂花炮有限公司送达了澄市监罚告〔2026〕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组合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组合烟花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 一般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组合烟花1件,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澄市监物清〔2026〕ZL022501号); 2.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肆元整(¥5184.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壹拾元肆角(¥410.4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玖拾肆元肆角(¥5594.4元),上缴国库。
5184.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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